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安〔2013〕99号
HNPR—2014—17004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3月6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管辖权限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申请三级考评机构的单位,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申请二级考评机构单位,分行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其他类型六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其他类型资质类型包含高速公路运营、驾驶员培训、公路养护、航道疏浚维护等经营类别。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和管理,二、三级考评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报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布。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其中三级考评机构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换证申请;二级考评机构分行业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一级考评机构报交通运输部审查换证。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八条 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湖南省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推荐考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并提交书面《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初审该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提出是否推荐该单位为考评机构的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最终认定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考评机构拟聘用的考评员,随机抽查面试,考评机构不得聘用面试不合格的考评员。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存在问题的考评机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考评活动。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交通运输厅实名举报考评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应监督、指导考评机构,检查考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