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
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52号
HNPR—2014—0104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安监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2014年7月15日)
为巩固校安工程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现就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2009年启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全省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综合防灾能力不断提高,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省中小学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将为持续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和校舍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围绕“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让家长和群众最放心的建筑”这一目标,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各项任务,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长效机制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对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相关年检、预警、信息通报、隐患排除等机制制度。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结合区域内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和各项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制定长效机制实施计划。组织学校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长效机制建设资金,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加快教育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并对工程建设的各个技术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学校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扎实开展制度建设
(一)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教育部门要结合开学前的校园安全检查,对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学期(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组织例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对未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达到现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经安全排查、评估后需要鉴定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坚决停止使用。
(二)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本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要及时向学校发送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结合年检结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各地根据校舍年检结果,将校舍安全信息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我省将对各地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家通报的校舍信息,每年定期向各市州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市州应根据通报情况,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通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最终通报到学校。
(四)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和经济实力,对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安全隐患排除年度实施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鼓励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优先建设成社会公众应急避难场所。
(五)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改造或重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等问题导致垮塌的,除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统筹落实建设资金
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市、县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切实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项目要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市、县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收费,继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5号)予以减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县域内实行校舍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和规划设计。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维护中小学校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长效机制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
学校法人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积极开展防灾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让师生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监督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落到实处,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