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58号
HNPR—2014—0105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奖惩”的指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抽查复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第五条 省安委会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事故控制指标(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
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一)市州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1起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三)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
(四)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市州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三)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以及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四)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五)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以及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0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