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65号
HNPR—2014—0106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书面通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湖南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残联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省、市、县三级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库管理,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每年6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省财政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省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第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每季度填报《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市区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人员,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将两项制度叠加实施,不得将原有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取消或者变相修改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未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的市州和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14年底前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首批申报人员的重度残疾人补贴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