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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03 10:12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湘政发〔2014〕26号

HNPR—2014—0002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谁排放垃圾谁付费”的机制,实行垃圾分类,加快焚烧发电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实施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设施建设运行等措施,加快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省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其中,长株潭城市群达到50%,其他市州达到30%),湘江流域县以上城镇完成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资水、沅水、澧水流域县以上城镇完成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垃圾分类方案,建立垃圾分类奖惩制度和措施,做好垃圾分类组织实施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册等宣传手段,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向居民免费发放分类垃圾桶、垃圾袋,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统一放置对应标识的分类收集箱,逐步完善分类运输设备设施,加快推进焚烧、堆肥、餐厨、电子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分类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处理状况,采用城乡同治、先粗分后细分的方式逐步实施。

  (二)加快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各级发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统筹、城乡共享的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活垃圾量达到每天300吨的市县要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处理工艺,就近有品牌水泥企业的市县可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工艺。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开展生活垃圾区域统筹,鼓励跨地区采用共建共享方式规划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发挥焚烧处理的规模效益。鼓励市县周边乡镇建设垃圾收运系统,统一收运到市县处理。有条件的城市要规划布局静脉产业园,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污泥及废旧物质回收等设施集中布局,节约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发挥规模效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保障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引导项目集约节约用地,焚烧处理设施应优先选址在现有填埋场,填埋场可作为备用场。

  (三)完善配套收运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原则,制定村、镇、县生活垃圾处理财政分担制度,建立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扩大收集覆盖面,由县集中资源化利用,实现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城区内要取消垃圾中转,实行垃圾直运。

  (四)实施专业论证。对新建或改扩建垃圾设施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专业论证,其结论作为项目立项、环评批复的依据。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开展宣传动员、民意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配套建设园林绿化、文化休闲等设施,防止造成周边物业价值减损。鼓励利用焚烧处理项目协同处置污泥,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飞灰,采用厌氧发酵技术处理餐厨垃圾和适宜厌氧消化的有机废弃物,把再生水用于焚烧处理项目的冷凝水。配套建设制砖设施,把焚烧残渣制成砖,用于墙体砖或铺地砖。配套建设沼气收集提纯设施,用于助燃发电或垃圾运输车油改气。

  (五)建立规范透明的公用事业市场。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垃圾分类、收运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进一步加强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将不合格运营的企业清出市场。对因设施落后而不能达标排放的运营企业,要责成其进行升级改造,未升级改造的要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六)强化运行监管。各级城市建设管理、环保、电力部门要建立垃圾处理设施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排放、上网发电量等运行情况,作为支付垃圾处理费、环境监测费、发电费的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垃圾处理监管机制,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加强巡查监测频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垃圾运输车要实行全封闭式运输,对敞开式、存在“跑冒滴漏”的垃圾运输车辆,不允许上路通行。已建成的垃圾填埋场要做好沼气收集利用和渗滤液处理工作。

  (七)开展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采用先进技术永久性解决存量垃圾污染问题。积极开展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示范工作,鼓励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充分利用焚烧设施协同处理存量垃圾,对原场地开展土壤修复,进行景观营造,逐步改善原场地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出台激励政策,推动存量垃圾场生态修复全面展开,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行业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发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资金,给予重点保障;对新建和改扩建垃圾填埋项目不予支持。对垃圾焚烧发电和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凡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标准,并运用PPP模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项目,省财政对项目建设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供电企业要全额收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鼓励政策执行。

  (二)调整价格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费实行伴水征收,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和水泥窑协同处理的市县应当适当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省物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设施建设运行开支,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费由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运行成本测算,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加快立项审批。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作为资源化的优先发展方向,鼓励加快该类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垃圾填埋场项目。根据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合理确定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生活垃圾量相匹配,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产能过剩。

  (四)提高环评标准。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严执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评标准,对新建、改扩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标准。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负责垃圾处理、收运的企业要建立接受社会监督长效机制,聘请周边居民担任驻厂监督员,企业定期向市民开放参观,在醒目位置设立大型电子屏幕,主动公布污染物排放数据。鼓励公众或社会团体参与环境监督,当地居民和媒体可组成监督委员会定期进行监督,环保组织或个人可不定期到设施周边进行污染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由环保部门复核后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及考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将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作为“两供两治”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逐年制定考核指标,逐年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各级发改、环保、财政、城市建设管理、物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的重要性,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托焚烧处理设施,建立宣传教育基地,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宣传垃圾资源化利用科普知识,教育学生认识垃圾污染、资源浪费的危害,培养学生从小养成垃圾分类习惯,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利用资源的理念。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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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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