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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22 10:4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意义

  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职责,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现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

  二、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和条块关系,完善市、县政府功能,健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内容。将现行工商、质监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辖区工商、质监机构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调整后,市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纳入同级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推进市州、县市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系。省工商局要依职权切实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监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和《质监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精神,市州、县(市)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质监部门依法管理。要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在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时,统筹推进质监技术机构整合,已经完成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整合的,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事关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本次体制调整影响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社会保障、财产等移交工作,由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市州、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对体制调整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二)搞好工作交接。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要结合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财务资产清查核实和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及时将市州、县(市)两级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质监技术机构中已经整合和正在整合的事业单位暂维持现状)成建制移交市州、县(市)政府,确保在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并按新的体制运行。

  (三)确保队伍稳定。各地要在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保持其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完善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妥善处理异地交流干部安置问题,有关维稳问题实行属地负责,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体制调整前,要严格执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冻结全省工商质监系统机构编制和人员异动的通知》(湘编明电〔2013〕1号)要求,在调整过程中,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凡出现以上问题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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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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