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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22 11:1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74号

HNPR—2014—0106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3日   

 

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入实施湖南省“十二五”医改规划,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不断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继续推进浏阳市等第一批国家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实施宁乡县等第二批国家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系统评估试点经验,梳理总结试点模式,研究制订《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推广工作。纵深推进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重点任务是:

  1、推动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根据《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编制《湖南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确立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研究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责任落实措施,进一步督促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切实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疗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抓紧完成新一轮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积极探索跨省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健全与基层基本药物采购的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进一步健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推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7、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制订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省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8、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与急救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与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重点任务是:

  9、放宽准入条件。根据国家修订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具体操作办法,放宽准入门槛,扩大开放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0、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全面落实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订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进一步支持性政策,重点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进一步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制订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研究制订监管办法。(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1、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长沙市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政策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健全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的沟通联系评价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推进政府办医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有待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重点任务是:

  12、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总结各地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试点县和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4、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在全省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进一步开展工会医疗互助活动。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间的整体合力。(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省总工会参与)

  15、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积极探索省级统筹。进一步总结新农合省级结算平台工作经验,全面推行省级平台异地就医结算;积极参与国家级结算平台试点。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湖南保监局参与)

  16、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制订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文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全面落实《湖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5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号)。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招录25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重点任务是:

  1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研究制订《湖南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增补目录。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中标基本药物的供应、配送保障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不能保障药品供应和配送不及时的企业以及不按照规定时限回款的医疗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9、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及公平公正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0、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切实抓好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计生专干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21、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或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分别负责)

  22、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发展,提升流通行业集中度,加快落实医疗机构和现代医药物流企业的药品流通供应信息化管理,促进药品流通集约化、规范化,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3、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重点任务是:

  24、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360万和120万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5、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区域信息平台整合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6、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制订《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做好试点监测评估工作。重点抓好第一批200名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让群众能够就近享受优质服务。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7、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强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研究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28、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9、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主要重大慢病防治研究网络的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重点保障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的国产化。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等重大政策研究。制订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政策措施,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0、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市州、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评估和总结推行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医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研究,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政策措施,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认真总结,适时制订相应的法规规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驻湘部队实际情况,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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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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