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
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各单位: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规定(试行)》
为规范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站内容更新及时、准确、全面,不断提升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权威性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范围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和其他栏目。
(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各责任单位应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概况概览、机构设置、工作动态、行业动态、政策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解读、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及进展情况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服务,包括各责任单位应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办事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流程、在线办理渠道、状态查询、结果公示、常见问题、咨询投诉渠道等网上办事服务内容。
(三)互动交流,包括各责任单位应积极参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做好信箱类、诉求类和访谈类栏目的内容保障。
(四)除上述内容外,各责任单位应按照《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具体要求,做好网站其他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二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严格遵循“统筹安排、分工负责、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通道的建设、《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制订、工作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三)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央在湘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按照《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主要采取网上抓取、网站链接、信息报送、栏目共建、参与互动交流等方式进行。
(一)网上抓取。已与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站整合的责任单位,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已公布的信息,及时导入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进行发布。各责任单位应确保本单位网站相应栏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
(二)网站链接。为方便用户信息查询,各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将单位门户网站的子站或栏目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主页或相关栏目进行连接。当链接地址发生变化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三)信息报送。在保障内容无法从网上抓取和有关责任单位没有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的情况下,各单位通过统一的内容保障渠道,将拟发布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保障通道的相应栏目,省经济信息中心根据需要进行信息采选。各责任单位的重大信息当日报送,一般动态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3日内报送,办事服务类等信息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规定的时限报送。
(四)栏目共建。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的热点专题或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信息中心指定有关责任单位建设或各有关责任单位合作共建。各责任单位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规定的时限做好相应专题或栏目的内容保障,并确保专题内容与主题相符、格式和展现形式正确。
(五)参与互动交流。各责任单位应每天定时查收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公众问答”、“咨询投诉”等诉求类栏目,对栏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答复。同时,单位负责人还应积极参与按计划举办的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活动,进行互动类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专职人员进行内容保障时,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系统进行操作。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后台管理系统数字证书使用台账,对数字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内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对拟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内容、来源、时间和审核责任人进行登记备案并报备省经济信息中心。
第六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对各责任单位的内容保障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筛选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及时与责任单位沟通。各责任单位应根据省经济信息中心反馈的意见,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七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制订《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时应当充分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意见,并根据省委、省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际,及时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省经济信息中心。
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监督考核机制。
(一)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内容保障通道的数据统计和日常监测情况,不定期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省经济信息中心依据各责任单位的年度分工,在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全省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经济信息中心应科学运用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促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