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3〕41号
HNPR—2013—0005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00万户,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既要满足群众需求,又要与政府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提升建筑品位。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按照基本配套的要求和住户需求,明确配套建设内容,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抓好规划编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产(住房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对计划实施改造的棚户区项目逐个调查摸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统筹实施改造。
1、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在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逐步安排改造;对其他需要改造的村,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3、加快推进国有工矿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加快剩余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步伐,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对国有林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系统统筹解决。
(三)强化建设管理。各地要把质量安全放在监督工作首位,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加强监管,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严格分户验收制度,凡未经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分配入住。推进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合理采用建筑节能技术,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四、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民间资本、企业投入等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已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通过省保障性安居投资公司统一融资,争取贷款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信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4、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垦区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转手续。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州、县市区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信、燃气、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各市州、县市区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应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到位。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保障工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监督检查,将棚户区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