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2.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中医药事业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负责全省中医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职责。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
(六)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专长绝技的收集、整理、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副处级):
(一)规划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档案管理、信访等工作;起草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负责全省中医药系统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省中医药事业建设项目和中医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中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二)医政医管处
拟订全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贯彻执行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人员的执业行为和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监督管理按照中医药理论研制的药膳和保健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中医质量和价格。
(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全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技合作;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专长绝技的收集、整理、推广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指导全省中医药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工作,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