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政发〔2014〕2号
HNPR—2014—0000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实现融资渠道顺畅、投向均衡合理、利用集约高效、偿还稳定可靠,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市政公用事业的造血功能。
(二)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政府制定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公用事业项目资源,通过理顺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引领,投向合理。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各项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完善的规划调控,有计划、有步骤综合配套安排资金投入地下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市政道路、园林、排水等设施建设。
渠道多元,持续发展。通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配套做好偿还、回报的制度设计,规范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为,形成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加快改革,试点先行。积极鼓励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创新,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加快市政公用领域改革,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新格局。
二、编制完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于2014年底前完成城镇综合交通、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供排水、绿地系统、燃气、综合管廊、停车设施、步行与自行车慢行系统等中长期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投资规模、空间布局及建设时序。各地应将基础设施项目列为重点工程,优先安排城镇提质改造项目,按照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要求,抓紧实施路网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供排水设施、燃气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公园湿地、轨道交通、步行与自行车道等项目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推动各地加快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环评、供地等前期工作。
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市政债券发行试点地区,鼓励投融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参与资本市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鼓励建立城市发展基金、小城镇发展基金和产业化投资基金。提高股权性资本的比重,利用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种性质投资,支持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模式。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投融资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信贷政策窗口指导、货币政策工具等多种手段,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力度,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下,通过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保合作、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主动加强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对接,积极向各自总行争取信贷份额,优先安排信贷计划。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政公用事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外国政府低息贷款,引进先进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实行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对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燃气设施、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投资运营企业。对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市政维护、中水回用等公益性项目,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养护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从具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解脱出来,重点抓好市场监管,控制运行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到2015年末,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五、充分发挥现有投融资主体作用
要科学确定国有控股投融资主体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现有的国有控股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针对投融资主体职能重叠、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大力整合改造,合理配置县市区投融资主体的职责,鼓励通过实体企业并入、资产划转、赋予特许经营权和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将融资平台改造为集投资、建设、运行、服务于一体的投融资主体,使其既能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又具备市场竞争力。加快现有公用事业单位改革,整合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组建城镇水务公司,减轻人员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融资能力。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各级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决算建立专门预算科目,确定财政资金适当规模和比例,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税费征管。公用事业附加省统征统管,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刚性征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违规减免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责任。省财政、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开展征收使用情况稽查,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形成稳定的偿还来源,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省物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形成阶梯水价、阶梯气价,减少政策性亏损,建立良性的投入产出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金融、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物价、国资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
附件: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融资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供水、
燃气设施建设融资方案
一、建设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工作目标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总投资529亿元;燃气设施建设工作目标按照《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执行,总投资149.3亿元。
二、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综合考虑地区实际和项目情况,采取市县直贷、企业分贷分还两种模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全省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省、市、县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定实施计划,出台优惠政策,规范设施建设运营,分年度组织实施,2016年底限期完成,确保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县县喝上清洁水,县县通上天然气。
市场运作。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运营。
集约低碳。坚持以科学规划引领,优化顶层设计,合理选择技术路线,推动基础设施节能环保,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互利共赢。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合作,由政府严格审核投资、经营期限等内容,企业提供先进技术及专业化服务,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融资计划
(一)融资方式。
1.市县直贷。对于当地有符合条件的承贷主体的,可由市县主体统一承接本地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市县承贷主体需满足金融机构有关贷款条件,承贷主体为当地政府融资平台的,还需满足中央和省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
2.企业分贷分还。对于省统一布局、跨区域实施的项目及根据市县意愿、纳入省统筹实施范围的项目,由企业负责分贷分还,承接贷款、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负责偿还贷款。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二)融资机构。由金融机构向各融资主体提供贷款。
(三)项目资本金。用融资主体的自有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及财政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配套。原则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
(四)担保方式。分级担保,市县直贷由市县负责担保;企业分贷分还由企业自行担保。
(五)融资期限及利率。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
(六)贷款偿还及还款来源。市县直贷模式贷款由市县负责偿还;企业分贷分还模式贷款由企业负责偿还。偿债来源为污水垃圾处理费、自来水费、燃气费及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
四、工作程序
(一)市县政府梳理本地区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需求,研究确定贷款模式,拟定投资建设计划,并将项目情况、建设模式、贷款模式、贷款需求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市县直贷项目由市县贷款主体对接金融机构;企业分贷分还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融资主体担负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承贷工作,开展投资、运营服务。
(三)纳入企业分贷分还的项目,各市州、县市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融资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将项目清单转入省级投融资主体。
(四)省级投融资主体与市州、县市区进行对接,签订投融资协议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分别开展规划、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
(五)省财政厅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
(六)金融机构根据项目资料,开展评级、评审授信工作,与投融资主体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资金。
(七)投融资主体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建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实行划拨用地。
(三)纳入重点工程。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工程,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完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调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燃气价格政策,实行优质优价。
(五)加快项目审批。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快立项、规划、环评、供地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审批手续。
(六)强化监督考核。省人民政府出台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