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4〕9号
HNPR—2014—000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其中我省境内8.52万平方公里,涵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等市部分区域,约占全省行政区域面积的40%。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是孕育湖湘文明的生命之河,湘江流域是我省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的流域,也是资源和环境压力最大的流域。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湘江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对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贯彻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强化湘江保护与治理,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把加强湘江保护贯穿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以编制完善《湘江保护综合规划》为统领,统筹协调流域内城乡间、上下游、左右岸涉水事务,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全面加强湘江保护。
(三)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建设、管理、改革并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增强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保障。
(四)合理利用。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水域、岸线和河道砂石等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
三、总体目标
按照“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总目标,通过近期和远期湘江保护与治理工作,努力打造湘江流域“山青、岸绿、河畅、水净”的优美环境。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7%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例低于14.5%,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逐步覆盖周边乡镇。湘江干流衡阳以下全面达到Ⅱ级以上航道标准,基本实现2000吨级船舶全年通航。
四、总体思路
(一)近期工作思路。按照“抓源头”、“畅河道”、“建制度”的思路,全面加强湘江保护与治理,夯实湘江保护基础。
抓源头。立足水资源、水环境现状,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截污与治污并举,把“开源”和“截污”作为主要任务,大力开展源头保护和治理,着力解决水资源配置不优、污水排放总量过大的问题。“开源”,重点要加快水库、山塘等工程建设增加蓄水;强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植树造林等生态措施涵养水源,优化水资源工程布局,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截污”,重点要深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遏制流域水质恶化趋势,实现流域水环境初步好转。
畅河道。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治理与保护协同推进,维护河道通畅,消除安全隐患,助推生态文明。加快防洪工程建设,提高重点保护区防洪能力;强化水域岸线管理,遏制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航道综合整治,提高河道通航能力;科学调度流域水库、电站工程,增强供水保障;开展流域生态治理,逐步修复河流生态系统。
建制度。全面加快湘江保护与治理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4大制度体系,即: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为主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环境保护责任终生追究等制度为重点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以水域管理、岸线管理、采砂管理、航运管理等制度为重点的河道及航运管理制度体系;以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湿地动植物保护、水生态系统修复等为重点内容的生态保护制度体系。
(二)中期工作思路。按照“强治理”、“重监管”、“调结构”的思路,深入推进湘江保护与治理,构建流域生态文明。
强治理。在“开源”、“截污”的同时,末端治理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流域综合治理,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确保治理成效。继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沿江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进湘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治理,强化水土流失治理、林业生态工程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流域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深入推进湘江航道系统治理,提高湘江通航能力,保障航运安全。
重监管。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强化环保硬约束为核心,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关法津法规规定,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湘江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进一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的基础支撑,进一步健全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水土流失、水生生物物种资源、森林覆盖率等监测体系;把推进流域综合执法作为湘江保护与治理的有力保障,进一步强化和整合各级各部门执法力量,对湘江保护与治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调结构。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严格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水资源、环境的引领和倒逼机制,科学调整水库功能,统一调度流域水资源;实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远期工作思路。在全面总结前两阶段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巩固”和“提高”的思路,继续深化湘江保护与治理,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强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综合运用政策和经济杠杆,进一步优化各类制度、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不断巩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全面提高湘江保护水平,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总目标。
五、近期工作重点任务
(一)加强河道治理,增强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保障
1、提高防洪保障能力。加快流域内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快湘江干流、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重要河段以及山洪沟治理,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灾能力。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以上。
2、加强航道治理。根据湘江航道发展规划,实施湘江航道系统治理,改善湘江通航条件。湘江永州苹岛至衡阳段航道按III级标准建设,衡阳至城陵矶段航道按II级标准建设。湘江干流苹岛至长沙河段,布置上下梯级水位相互衔接的潇湘、浯溪、归阳、近尾洲、土谷塘、大源渡、株洲和长沙共8个梯级,大力开展航道疏浚整治,对少数不满足规划航道通航要求的过坝建筑物、桥梁、跨河电缆逐步实施改造,保障航行安全。
3、加强河道及水域岸线管理。强化流域河道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河道确权划界,组织编制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资源。依法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开展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治理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
4、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湘江河道采砂规划,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市级以上城市城区河段和长沙综合枢纽库区全面禁采,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市级以上城市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
(二)强化水资源保障,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
1、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以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为重点,因地制宜新建一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推进毛俊等大型水库前期工作以及桃源等5座中型和铁冲等17座小型水库建设,新增蓄水能力16.96亿立方米,增强骨干水源工程的基础保障作用。按照“民办公助,农民为主,政府奖补”的原则,大力推进骨干山塘和微型集雨工程建设,新建水窖等集雨利用工程0.4万口,清淤扩容骨干山塘3.5万口,新增蓄水能力1.5亿立方米,成为骨干水源工程的有效补充。
2、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饮水安全。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流域内1339万列入国家规划内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比率达到9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率提高到60%以上。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推进地级以上城市第二水源建设,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增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水量水质达标。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编制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划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政策,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推进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提高水量、水质达标率。
4、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利用效率效益。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控制断面的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用水安全保障。
(三)推进生态治理和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1、加强水土保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石漠化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措施,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提高水土保持能力。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比例低于15%。
2、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强化对枯水期水资源调度,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开展水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紧急救护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强化过鱼设施建设,在湘江干流新改扩建拦河工程严格执行过鱼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已建湘江干流拦河工程过鱼设施恢复,促进渔业生态环境恢复。
3、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大力开展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工程建设,保护好森林和植被,恢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推进城乡生态建设一体化建设工程,加强河流两岸森林景观建设,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增加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能力,提升景观质量。
4、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湘江河流健康评价。推进长沙、郴州等城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小流域治理等措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逐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立流域内各市、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通过水资源论证。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明晰初始水权,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培育水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修订《湖南省用水定额》,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深入推进水价改革,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工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积极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制定节水“三同时”制度技术标准,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建立、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完善工农业节水激励政策,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核定流域重要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修编《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核定湘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制定水功能区限排总量年度目标,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市、县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加快水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取用水、入河湖排污口、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控制断面、江河湖库控制断面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建立省、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
(五)《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湘江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湘江保护工作。湘江流域内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湘江保护责任制,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将湘江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
(二)协调配合。湘江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为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县市区,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
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重点推进市本级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省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湘江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确保湘江保护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长效、稳定多元化筹资机制。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市和县市区财政加大对湘江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保护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有效整合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搭建融资平台、强化信贷支持、激励环保产业发展等措施,调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入湘江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宣传发动。各地要切实加强湘江保护宣传发动,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进行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加强湘江保护的共识。要充分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讲座等各类宣传媒介,深入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提高全民湘江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的参与。要建立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省、市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掌握区域水资源、水环境信息。要建设节水、生态示范基地并对全社会开放,让公众在切身体会中激发湘江保护意识,深入参与湘江保护工作。
(五)严格考核。省政府将湘江保护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流域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省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对湘江保护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奖惩分明的湘江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对考核成绩好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实施《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省直部门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