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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5-13 10:15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20号

HNPR—2014—0101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

  

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五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铅。

  第二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要把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三条  各市州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各市州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应于当年4月底前制订全省年度减排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环保部批准后,下发到各市州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各市州应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按照《方案》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环保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我省审核认定的减排结果予以核定。依据各市州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总量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市州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省、市环保政务网站公开的监督性监测情况核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湖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公开的自行监测情况核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市州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减排项目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各市州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市州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省环保厅协助环保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省环保厅每年3月和9月,分别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市州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对各市州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五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国家或省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市州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抄送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市州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厅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相应减少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的减排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中央在湘及省属企业的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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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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