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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5-16 08:08 【字体: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3〕163号

HNPR-2013-30003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安检机构: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21日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实施证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等方式,对安检机构实施相应监督管理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安检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安检机构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安排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安检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安检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

 

第二章  考核分类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安检机构分类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统一规定考核项目、内容、否决项和评判(分)标准等。

  第八条  依据考核结果,将安检机构由高到低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A类安检机构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技术能力强,行为规范;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且没有否决项。

  B类安检机构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技术能力较强,行为较规范;考核得分95-85分,且没有否决项。

  C类安检机构应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并正常运行,技术能力一般,行为基本规范;考核得分85-75分,且没有否决项。

  D类安检机构基本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技术能力较差,行为不规范;考核得分75分以下或出现否决项。

  第九条  安检机构若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评为D类:

  1. 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2. 在接受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因存在考核细则否决项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4. 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考核细则否决项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订安检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每3年组织对全省的安检机构进行一次现场考核,确定安检机构的类别。

  新建安检机构在获得检验资格许可、运行满一年后,方可参加分类考核。

  对安检机构分类的现场考核可与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或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核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安检机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一般由4至5人组成,考核人员应熟悉安检机构监管法律法规、机动车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熟悉监督检查和资格许可工作的相关要求,具有较高的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考核组至少有2名成员具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资格。

  第十二条  A类安检机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和确定;B、C、D类安检机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并确定类别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的要求,对安检机构实施现场考核,考核情况由被考核安检机构当场确认。安检机构对分类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安检机构的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在一个分类周期内,若安检机构被投诉举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考核细则重新确定其类别。

  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全省安检机构的分类考核结果通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统一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作安检机构类别公示牌或证书,安检机构应当悬挂或张贴在其检测场所的业务受理大厅(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别的安检机构,实行不同的监管频次。

  A类安检机构,每年对其监督检查和暗访各1次。

  B类安检机构,每年监督检查和暗访各2次。

  C类安检机构,每年监督检查和暗访各3次(含3次)以上。

  D类安检机构,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每年监督检查和暗访各4次(含4次)以上。

  安检机构出现检验质量事故或被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应及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A、B、C、D类的安检机构,其汽车检测量上限(含复检)分别按照每天150台次/线、120台次/线、100台次/线、80台次/线核定。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 C类的安检机构不得从事A1、A3车型(含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的检验;被确定为D类的安检机构不得从事A1、A2、A3、B1、B2车型(含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的检验(A1、A2、A3、B1、B2车型是指公安部门规定的车型)。

  第二十条  对A类安检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新建检测机构(场所)和在本机构内新增检测线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B类安检机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督促完善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引导其提升检验工作水平,提高质量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C类安检机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暗访。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安检机构依法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和跟踪回访。

  第二十三条  对D类安检机构,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监管和现场考核工作中,监管人员和考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总局“十不准”及省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索拿卡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考核对象和省局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5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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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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