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2013〕48号
HNPR—2013—34011
各市州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化工行业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日益呈现出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趋势,我省部分城市还出现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这种集中交易市场采用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模式,改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散、乱的无序状况。但因危险化学品门类多、数量大、交易频繁,且储存禁忌多样,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性大,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性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生产秩序,有利于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条件,是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扩大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推进城市工业灾害防治、保障城市安全的的必然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措施,不断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二、统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发展规划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票据或实物形式集中交易危险化学品为目的化工产品集中经营场所或区域,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地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发展规划应符合《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重点说明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数量及其规模、危险化学品种类、建设规模、交易方式、市场布局、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和市场保障、配套措施等内容,以指导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布局更加合理、建设更加规范、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本质安全度有效提升。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的权限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等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一)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店面、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市场内销售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平方米,只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店面可以用专柜、备货库房存放少量品种进行批发展示和零售,但单一品种不得超过250公斤,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禁忌物品不能混放,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吸入性气体及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单纯从事票据交易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店面和库房均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三)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专用仓储区内。专用仓储区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设置专用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与具备相应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资质的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并报告市、省安监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装置,严格控制市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数量。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市场内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市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市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制定并适时修订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台账。
(三)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各项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市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有效。
(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制定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
(六)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安全评价,核算安全容量,并应在投入运营一年内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七)市场内经营企业应服从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一体化安全管理,并与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八)市场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新设立企业可以先行入驻市场进行装修等预备性工作)。禁止个人在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九)市场内经营企业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十)市场内经营企业应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市场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专用仓储区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没有专用仓储区的,可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
(十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市场内经营企业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相关问题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好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未经安全审查、已经建成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在本通知出台前,虽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但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文件、以集中交易危险化学品为目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材市场化工区、化工市场等事实上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补办安全审查手续,并不得列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设施经依法竣工验收后,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会同商务、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推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油库、农村农药涂料经营点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除外,下同)逐步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原则上,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成后,当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两年内应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本通知出台前、经依法设立并已经建有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地区,当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2015年前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逾期不入驻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其安全许可申请。
(三)关于现有的、构成重大危险源且周边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对于这些市场,安监部门要督促原批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整改安全间距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在按规定补办完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后,列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由原批准部门报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实施转产、搬迁、关闭。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整体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将重大危险源评估资料等一并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内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了整体安全评价后不再进行安全评价。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