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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5-16 08:57 【字体:

湖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统〔201353号 

HNPR—2013—35001

各市州统计局,各市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保障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处理经济普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省统计局制定了《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13年11月8日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提高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效率,保障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普查人员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中负责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经济普查人员执行经济普查任务,送达有关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入户登记时,必须主动出示由政府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对未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普查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事实清楚,是指统计执法人员当场或者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对象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认可或者不否认。

  第四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经济普查对象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经济普查资料,违法数额较少的。

  (四)调查对象不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五)擅自涂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

  第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的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经济普查资料,违法数额较大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且拒不改正的。

  (三)拒绝、推诿或阻挠经济普查执法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

  (五)伪造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六)有关领导干预经济普查数据的。

  (七)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的或有关领导批示的案件。

  (八)被举报的案件。

  (九)其他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制作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当事人签收,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统计行政机关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2),统计行政机关应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七)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告知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罚款,也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代收。由统计执法人员代收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开具专门的罚没款收据;如不能开具专门的罚没款收据,统计执法人员不能代收罚款。

  (八)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第八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对经济普查对象发放有关会议通知和普查资料应采取签收制度,经济普查对象应签收领取单。领取单应注明领取的文件或资料名称、领取地点、发放人姓名等,要求领取人签名,并注明领取时间。

  对于拒绝领取会议通知和普查资料的经济普查对象,经济普查机构或者经济普查人员可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对方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必须采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并保留邮寄凭证。

  对于在普查中拒绝、推诿或妨碍调查顺利进行的,经济普查人员应督促经济普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警示置之不理的,经济普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当地统计局。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会议通知和普查资料应及时制作送达回证,并保存相关证据。

  (二)对经济普查机构或者经济普查人员反映的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推诿或者妨碍调查顺利进行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带领经济普查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搜集相关的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统计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方式。

  (三)对经济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人员入户普查时不提供经济普查数据的,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人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经济普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被举报提供不真实经济普查资料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当场处罚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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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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