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客运站
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运管站场发〔2013〕182号
HNPR—2013—79006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站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实际,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试行)》(湘运管发〔2010〕14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11月7日
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站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客运站的服务质量进行等级划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的对象为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依法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
第四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每年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等级。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每年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定辖区内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等级。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客运企业通报。
第七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A,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甲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乙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或B,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为丙等。
新建成三级以上客运站在站级验收合格后,其服务质量等级暂核定为丙等。待第一次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依据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重新核定,开业时间在1月至9月的,其当年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许可开业日至当年12月31日;开业时间在10月至12月的,其当年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许可开业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挂牌经营,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客运站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发生变化的,要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宣传推介服务质量等级高的客运站,鼓励客运经营者和旅客优先选择服务质量等级高的客运站进站和乘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投入客运站建设资金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对AAA级客运站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二条 客运站服务质量核定工作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原《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实施办法(试行)》(湘运管站场发〔201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