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4〕11号
HNPR—2014—0001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湖南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方案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一)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
(二)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农场经济发展。
(三)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和国有农场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方式、改革进度上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省里制定统一的改革政策,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农场实际情况、自身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等组织实施。
(三)积极稳妥,逐步分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步改革到位,暂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可以分步实施,分项推进,逐步分离,2015年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四)以县为主,适当补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按改革事项给予适当补助。对先行改革的,按照统一政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业良种场(小三场)等,不包括国有林场。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范围、方式和内容。
(二)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客观条件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不进行分离,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竞争性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其资产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债权债务与农场经营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将移交的社会职能机构及其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当地政府,经营性债权债务由国有农场承担。
(四)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卫生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对国有农场现有教育、医疗卫生和社区管理等网点进行调整,合理布局,对各类人员依法依规理顺劳动关系。
(五)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各地要加大对农场区域公益事业投入,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强社会事业经费保障,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高社会事业整体效益,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五、配套措施
(一)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对国有农垦农场与改制后设立的管理区或乡镇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的,要实行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暂时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要实行内部分开,逐步分离。
(二)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国有农场要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改革带给国有农场和农工的利益。要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后,要相应免除由农工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费用,确保改革成果落实到广大农工头上。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防止加重农工负担,侵害农工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回补助资金。对改革试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设立改革工作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农工对改革的意见,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积极宣传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调动农场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加大改革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市州、县市区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清理,包括已分离、未分离的机构及人员结构、经费来源、财政保障等情况。
(二)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做好改革工作宣传,发动县市区、农场和广大国有农场职工积极参与改革,顺利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制定方案。根据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农改〔2012〕4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所管理的国有农场的改革方案。
(四)审批方案。市州、县市区国有农场改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并于2014年5月1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君山区和屈原、大通湖、西湖、西洞庭、回龙圩等管理区改革工作由所属市负责,改革方案经市级政府审定后于2014年5月1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等省直属国有农场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定后于2014年5月1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五)检查总结。各市州、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检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情况,逐级汇总改革进度,按月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定期对各地改革进度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国有农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重要性,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市州、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垦)、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