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
认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13〕120号
HNPR—2013—38015
各市州物价局,省价格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认证机构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产(物)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的价格认证人员,方可在湖南省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服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地价格认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认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认证额采取差额累进计收,具体标准为:
1.价格认证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每次事故400元;
2.价格认证价值1—5万元(含5万元)的:3%;
3.价格认证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的:2.5%;
4.价格认证价值30—50万元(含50万元)的:2%;
5.价格认证价值50万元以上的:1.5%;
每次交通事故认证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各市州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明确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认证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