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军工局〔2013〕333号
HNPR—2013—40002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军工局〔2010〕317号)即行废止。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3年10月16日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撤销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部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销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3、销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销售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3、销售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六、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七、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八、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3次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3次以上10次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3、发生10次以上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九、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价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
3、违法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十、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建议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二、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丢失、被盗民用爆炸物品予以全部追回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丢失、被盗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但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丢失、被盗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且因此造成社会危害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
3、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四、超量存储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超量5%以下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超量5%以上10%以下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超量10%以上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停业整顿;
4、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五、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3次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3次以上10次以下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
3、发生10次以上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六、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七、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八、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一)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基准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
(一)处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3、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处3万元罚款,报请国家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