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环发〔2019〕37号
HNPR—2019—13002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经2019第8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审批。
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一式两份(公示本及全本)、纸质版一式六份(附件须包括:①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③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络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按照要求提交上传资料,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第六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审批处室领取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一次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征求意见(会商阶段)。审批处室决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依据有关规定需征求内部相关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办公系统(OA系统)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接到函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5个工作日内审批处室将汇总各相关部门会商意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
通过网络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不予受理结果的信息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审批处室应按规定向社会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和公众参与说明。
第三章 审查与公告
第九条 实行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确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建设单位须在专家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在专家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项目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将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把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是否符合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4.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二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在门户网站依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须进行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发生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等是否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四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专家是指列入省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环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可以采取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复核,对于质量较差的环评文件,将依法依规对相关环评编制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单位或个人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组织开展核实。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评估过程中不得收取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及其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