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
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科发〔2020〕71号
HNPR—2020—04007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和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所:
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区一极”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真抓实干中彰显担当作为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真正做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指导实践,努力推动科研院所改革,自觉把科研院所改革工作放到创新型省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加强协同创新和体系化布局,为建成创新型国家展现担当作为,提供强劲动能。
二、以激发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狠抓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各科研院所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共同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理顺部门主管关系,解决转制类科研院所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分配制度,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强督导调度。
三、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快有湖南特色的创新体系建设
要遵循规律、问题导向、系统设计、分类施策,切实解决转制类科研院所历史遗留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先行先试,逐步推广,强化激励,加快推进新一轮改革,打造一批“对接产业、要素集聚、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功能强、组织新、机制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速度快、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成为湖南区域创新的重要力量。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
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院所改革,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激发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系统设计、分类指导、先行先试、逐步推广,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充分释放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活力,加快有湖南特色的创新体系建设,为我省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勇于突破、大胆创新,建立相适应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活力。二是问题导向。找准制约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的主要体制机制障碍,精准精细研究改革政策措施,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效益。三是强化激励。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科研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收入对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四是分类施策。根据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公益性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目标定位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举措,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1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部分科研院所开展改革试点;到2021年底前,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基本解决转制类科研院所改革不到位问题;到2025年,力争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分类定位、分类管理体制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基本确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动力充分释放,打造一批“对接产业、要素集聚、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功能强、组织新、机制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速度快、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成为湖南区域创新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发展定位,优化管理体制机制。
1.理顺部门主管关系。按照人、财、物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接新时代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机构设置,理顺科研院所与主管部门关系,统筹规划、稳妥推动,将科研院所人、财、物的上级管理权限统一调整至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解决多头管理问题,提高管理效能。转制类科研机构理顺主管部门关系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法规规范管理。
2.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研究制定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推进去行政化管理,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实行“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明确单位的性质、财政拨款方式、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赋予和扩大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法人自主权。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总额内,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3.引导转制类科研院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转制类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管理体制和企业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制改造,符合条件的可实施员工持股。加强党的领导,构建以规范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为重点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转制类科研院所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可按规定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4.破解转制类科研院所改革不到位问题。研究制定省属转制类科研院所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意见,明确相关转制政策内涵、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完善配套政策及操作细则,加快推动身份性质、退休待遇、单位载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优化“事业费”管理使用机制,明确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管理机制等内容,可用于统筹解决符合政策的转制离退休人员遗留问题。
5.促进中央在湘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机制,支持中央在湘科研院所积极申请国家重大项目在湘落地。建立创新平台共建共享机制,支持中央在湘科研院所承担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研任务,促进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加强联系服务,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央在湘科研院所对接交流活动,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6.加快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管理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基本条件、认定管理、扶持办法等内容,引导支持企业、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政府等多方投资主体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二)完善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7.扩大科研院所选人用人自主权。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自主制定和执行人员配备、新进人员计划,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按程序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允许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在人才提拔上,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审批可以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以科研业绩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评价机制。推动建立首席专家(首席科学家)制度,赋予首席专家(首席科学家)对团队成员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的决定权以及解聘、续聘的建议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
8.改革考核评价制度。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根据公益类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建立以5年为评价周期的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项目承担、人才推荐、平台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营造潜心研究的环境。根据转制类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考核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等业绩,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表彰的重要依据。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9.提高科研人员薪酬待遇。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并形成合理增长机制,对主要开展公益性研究、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益一类科研院所,应保障科研院所基本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者年薪制,所需特殊薪酬单列,不受单位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执行。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落实国家有关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10.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部分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已转制为企业、不再实行岗位管理的科研院所实行职称评聘分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用任期制,工资福利待遇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实行岗位管理的科研院所无空余岗位时,对国家及省部级人才或者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
11.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规定。推动各科研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科研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入股股权),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12.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整合创新资源,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13.探索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依托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型发展为新型研发机构,在保留其公益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灵活的体制机制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结合、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活动。
14.建设湖南省产业技术研究平台。依托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现有省属科研院所,建设湖南省产业技术研究平台,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先行先试,吸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加盟方式参与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成需求引导、多元共建、统分结合、体系开放、接轨国际、水平一流的新型研发机制。
(四)服务对接产业,推动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15.引导国内外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湘转化。引导支持中央在湘科研院所和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承接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工程、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项目等,与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
16.规划建设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级高新园区建设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基地,破解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展空间受限问题,为科技成果开发、中试、应用、推广等活动提供服务,对入驻单位给予土地、资金、人才等相关政策支持。
17.建立科研院所与市州、县市区合作对接机制。引导市州、县市区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每个市州、县市区选择1至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进行对接,依托科研院所的人才和创新资源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省直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扶持、业务指导力度。各科研院所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细化落实改革举措,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各科研院所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二)做好投入保障。支持中央在湘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创新服务,支持转制类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支持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对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按政策给予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给予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项目竞争性资金支持,实行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三)抓好试点示范。各科研院所主管(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科研院所改革试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按照分类试点原则,力争在科研人员持股、产权制度改革、分配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
(四)强化工作落实。将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工作纳入各相关责任部门年度任务。加大对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督促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机制,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落实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任务,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动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