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
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定《若干措施》的目的和意义
《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以破解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为目的,对质量保障体系进行系统谋划,着力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一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引导资源要素向高质量供给端集聚,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二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推进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建立与之相适应监管机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居住需求。把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建筑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质量信息公开,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程质量治理格局,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提出的20条主要措施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一)明确各方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明确项目质量终身责任人,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项目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压实检测单位质量监测责任,要求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完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快实行施工图BIM审查,推动施工图审查模式由二维图纸向三维模型转变,全面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在民用建筑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构建全省规则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快推进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扩大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范围;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管控城市和建筑风貌,严控超限高层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立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研发;推进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绿色建造试点。合理利用既有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
(三)强化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国际交流合作。引导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先进技术的集成应用。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强化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相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以及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现有编制和职责范围内,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四)加强监督保障。强化信用评价,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失信行为信息共享互认,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向社会公示试点。精心组织实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完善保障措施;强化示范引领,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