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针对过去一段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建设不到位”的问题,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国有金融资本交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强调要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出台了相关贯彻落实文件,并提出进一步要求。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的重要指示。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湖南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准确把握管理边界,明晰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细化了出资人管理权力与职责清单,有利于财政部门在政府授权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管住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
《暂行规定》坚持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相分离、统一规制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出资人管理与行业监管、内外监督等有效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目标的工作合力。一是“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出资人机构应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即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所出资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须由股东决定事项的审核。三是落实“全覆盖、全流程、穿透管理”的要求。出资人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出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控制金融机构,加快现代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稳健审慎经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运营监测和风险管控,全面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8章共3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党建引领等要求,列举了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和义务清单,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金融资本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财务和风险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把我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
四、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具体形式
根据国有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股权结构和实际功能等,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直接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对于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实行委托管理。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对于哪些国有金融资本适合委托管理,我省《暂行规定》对此暂不予明确,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所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名单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分类明确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
五、关于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四不变”原则
一是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既是出资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门、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后,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产权管理责任不变。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三是执行统一规制不变。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无论受托人是哪个部门或机构,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产情况和管理情况。受托人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