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我省及时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就是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工作的具体举措。
二是积极应对稳就业风险挑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前稳就业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
三是及时回应企业和劳动者的期盼。近年来,我省推出了一系列稳岗位、促就业、保生活的政策措施,受到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从实施情况看,企业和劳动者既希望延续降费、稳岗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也期盼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加强托底安置、强化兜底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多扶持。《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就业创业的获得感。
二、政策主要内容
《措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6个方面16条稳就业措施:
第一部分,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提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安全有序返岗2条措施,主要传递加快恢复就业信号。
第二部分,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稳岗返还力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3条措施,主要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稳定用工预期。
第三部分,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提出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3条措施,主要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容量。
第四部分,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提出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3条措施,主要突出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帮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第五部分,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出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优化就业服务2条措施,主要优化提升培训服务质量水平。
第六部分,压实就业工作责任。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督促激励3条措施,主要强化稳就业工作落实保障。
三、主要政策创新
《措施》落实国发〔2019〕28号、国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将常规政策与应急政策有机结合,对以往政策进行充实、调整、延续,主要有5个方面的创新:
(一)降成本。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一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三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二)返保费。鼓励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二是完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调整困难企业裁员率和净利润认定条件,简化认定部门为人社、财政、发改、税务4个部门,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及省级备案程序,明确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
(三)给补贴。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有效对接:一是补企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见习单位延长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二是补个人。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三是补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延期限。对部分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一是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一年。二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三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五)兜底线。加大对重点群体帮扶力度:一是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二是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今明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生规模,并按规定扩大研究生招生、专升本招生、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三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四是按规定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