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环发〔2020〕3号
HNPR—2020—13001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经2020年第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日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审批。
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一式两份(含公示本及全本)、纸质版一式六份(附件须包括:1.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2.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4.在生态环境部环评信用管理平台取得编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三)编制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涉密项目除外)。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按照要求提交上传资料,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第六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审批处室领取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一次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征求意见(会商阶段)。审批处室决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同时,依据有关规定需征求内部相关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办公系统(OA系统)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接到函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5个工作日内审批处室将汇总各相关部门会商意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
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不予受理结果的信息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审批处室应按规定向社会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申请人)、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和公众参与说明(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
第三章 审查与公告
第九条 实行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确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由审批处室经办人进行受理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检查。技术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审查会,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负责。建设单位(申请人)须在专家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在专家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项目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将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有关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把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是否符合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及辐射防护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四)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二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同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须进行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