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
“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湘农发〔2020〕7号
HNPR—2020—17001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0日
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
管理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实行“统一标准、自主建设、考核验收、财政奖补”机制,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经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后,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 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数据规范,遵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平台及相关行业管理平台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全面完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管理员及县、乡两级用户账号注册,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县域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内容完整、真实。
第六条 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应用技术培训,对县域内各类用户全覆盖,且均能熟练掌握平台应用技能。
第七条 县域内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部进入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有效实现可追溯管理。
第八条 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用户和生产经营主体用户全部完成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APP应用端下载,用户活跃度高。
第九条 县域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点,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部建立追溯服务站点。
第十条 县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点和服务站点,按照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配置电脑、二维码打印机、扫码枪、农药兽药残留速测仪等设施设备(硬件设备配置规范和网络条件要求见附件1),相关信息数据能实时备份和上传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
除可利旧的外、以上各类新采购的硬件设施设备,建议采购国产的。
第十一条 遵照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及省级应用模块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及时录入和维护更新农产品追溯信息,相关农产品附加追溯标志进行流通,追溯标志可有效读取,追溯信息内容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县域内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建立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基本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第十三条 县域内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产品和注册商标农产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实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和“一品一码”赋码标识。
第十四条 实行“身份证”管理的农产品,信息采录规范、内容全面,严格按照规范性要求将“身份证”二维码印制在农产品包装物上流通,入驻电商平台并做好线上线下支撑。
第十五条 落实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纳入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百千万”工程和其他农业农村创建的推选、建设、检查、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落实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作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推选的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落实与农产品认证挂钩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作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审批及续展认证的前置条件,将“身份证”管理作为续展认证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落实与农业展会挂钩制度,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作为遴选、推荐县域内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参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和落实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部门工作衔接,有效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对接。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质量追溯和“身份证”管理的农产品,重点实施监督抽查,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效防范和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的精神,对达到建设规范要求的县市区,省财政给予奖补。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湘农发〔2018〕154号)的要求,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项专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试点推广阶段已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身份证”管理专项资金的县市区,逾期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纪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硬件设备配置规范和网络环境条件要求(略)
2.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评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