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21〕3号
HNPR—2021—10006
长沙、株洲、湘潭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长株潭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湘发〔2020〕11号)、《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长株潭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湘发〔2020〕11号)、《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绿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监管以及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根据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绿心保护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资金需求统筹安排。对市域的支持限定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株潭一体化发展。重点支持长株潭一体化专项规划编制、重大政策研究,长株潭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绿心地区保护工作技术支撑费用等。
(二)长株潭绿心地区生态补偿。重点支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公益林生态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其他生态用地补偿、产业发展转型补偿、生态宜居乡村建设补偿、创新型市场化补偿。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支持长株潭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各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评估考核系数、绿心地区面积等权重进行测算下达。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工作评估考核方案(试行)》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系数。
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专项奖励等方式支持,以事后补助、奖励为主。
第九条 省发改委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程序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省发改委拟定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规模、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项目申报通知应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
第十一条 按因素法下达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专项资金由各市按照本办法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含资金安排原则、依据、明细表等)和绩效目标,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二条 按项目法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采取现场核查、竞争性选拔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材料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发改部门进行申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省直部门负责的一体化项目,由省直部门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二)初审。各级发改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绩效目标是否具体明确、合理可行,重点审核项目预期税收贡献,原则上奖补资金不高于税收贡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核查。
(三)复核及审定。省发改委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根据需要组织竞争性选拔与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发改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报送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审核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项目单位应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根据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设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于次年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6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重点对税收贡献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实行专项资金规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