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3号
HNPR—2023—0101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土地征收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省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用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现未依法履行拟征地程序、瞒报谎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省自然资源厅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核发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批复文件样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原则上“即来即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进行归集共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样式参照省级用地批复文件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其他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相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