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9-01 17:10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激励措施》的通知

湘教发〔202333

HNPR202303019

各市州教育(体)局、湘江新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湖南开放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的重要回信精神,充分发挥大赛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推动各地、各学校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全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厅对《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湘教发〔20203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3824日   

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激 励 措 施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是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的重要平台,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有力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2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高校激励

(一)将大赛获奖情况纳入全省高校双一流建设绩效考核、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与认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等工作的考核内容,作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项目遴选、经费分配和考核评价的因素。

二、指导教师激励

(二)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国赛金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以以该项目相关成果为基础直接牵头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指标单列),可直接立项1项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或青年项目,1个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申报和立项指标单列);可直接申报并审核认定为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在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国赛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和立项指标单列)。

(四)国赛金奖或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直接入选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

(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萌芽赛道国家级创新潜力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申报和立项指标单列),萌芽赛道国家级入围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申报和立项指标单列)。

(六)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省赛一等奖获奖项目,等同于立项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实践育人类),获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等同于项目或课程负责人。

(七)学校应将教师指导大赛及获奖情况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学生竞赛活动),在年度考核、绩效分配、教师考核奖励、职称职务评聘以及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国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参照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同等对待。

三、参赛学生激励

(八)国赛金奖和银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鼓励具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本科高校,将获奖情况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适当增加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在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中的计分权重。在校期间代表湖南省参赛并获得国赛金奖或银奖(所有团队成员)、铜奖(排名前三的团队成员)的高职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可获得专升本推荐免试资格。

(九)学校应将国赛、省赛获奖情况纳入学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奖的评价体系,并适当增加国家级奖项和省级金奖在评奖评优评价体系中的计分权重,但不重复计算。

(十)省赛及以上的获奖项目优先入驻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扶持资金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高校孵化基地结合自身实际给予项目场地、培训等优惠政策支持,搭建高校与企业对接平台,对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训,推动优秀项目落地。

四、组织激励

(十一)对于积极组织大赛活动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等,省教育厅将综合本地组织实施、学校参赛报名、大赛获奖及社会反响等情况,设立市州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优秀组织奖。

本激励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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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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