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
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水发〔2023〕13号
HNPR—2023—16004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7月27日
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
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行业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等单位的质量意识,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初审)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对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对移民安置专题、大坝安全评价、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的技术报告成果质量评价;对其它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参照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查(初审)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和发布质量评价结果,厅内业务归口部门、技术评审单位和审查专家组具体负责质量评价工作。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其所转报或直接申报的前期工作及专题论证成果真实性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的前期工作及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 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等。
第五条 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时,应对报告编写主要署名人员与编制单位参会人员身份进行核对,并纳入成果质量评价范畴。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他人参会时,受委托人的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不得低于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性评价是对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勘测设计人员从业资格、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八条 技术性评价是对技术报告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九条 业务归口部门对前期工作成果及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进行符合性评价,并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对符合性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进入技术审查(初审)程序。
对符合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不进入技术审查程序,由业务归口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或退窗处理。
第十条 符合性评价通过后,由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对技术性评价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仍需修改完善的项目,项目报送单位应组织报告编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报告,经审查专家复核确认后,报送技术评审单位。
对于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应重新进行勘察设计或专题论证,重新申报审查,由业务归口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或退窗处理。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告编制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是否满足要求(针对有资质要求的项目);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报告编写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针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履约情况(针对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
(四)相应前置性条件或支撑性资料是否合规、完整;
(五)相应阶段报告成果内容是否按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完整。
以上评价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评价结论按“不符合”评价。
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1.1-1.12。其中:评价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的符合性和技术能力,对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具备水利行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对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要求具备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由审查专家组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程度进行赋分评价。审查专家对本专业内容赋分,技术评审单位在审查专家组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等级结论。
技术性评价总分100分,其中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有不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一项及以上关键内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任一章不合格,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有一项及以上非关键内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评价结论最高为基本合格;首次评审不合格,重审通过的项目,评价结论最高为基本合格。
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2.1-2.19。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且技术审查合格(含基本合格)率低于80%的,或者同一项目重审不合格的,省水利厅约谈报告编制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报告编制单位被约谈后半年内再次出现技术性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省水利厅约谈报告编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并采取在行政许可、评比表彰中进行重点审查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报告编制单位出现弄虚作假、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转包、出借或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报告编制单位符合纳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情形的,按照规定执行有关监管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建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信息档案,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