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
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区域规〔2025〕304号
HNPR—2025—02007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高水平保护,推动绿心高质量发展,严格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条例)、《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根据绿心条例需办理《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以下简称《准入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作为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绿心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的设备维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单纯装饰装修、水利工程维修、铁路维修维保、电力线路维修、道路日常养护和提质改造、桥涵及农村公交站点维护改造、景观维护、分布式光伏等未改变土地性质且未新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项目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无需办理《准入意见书》。
第四条 绿心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绿心核心保护区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绿心融合发展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更新。
第五条 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绿心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级、分类审核。
第二章 准入审查内容
第六条 项目区位。审查项目用地在相关空间管制区(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中所占面积(含临时建设用地面积、管网采用长度表述)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审查核心保护区项目是否在正面清单内,融合发展区项目是否在负面清单外;审查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是否符合发展规划规定。
第三章 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第八条 绿心核心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下文件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提出线上申请。
1.《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
2.项目范围线矢量数据。
3.总平面布局图(需提供包含建筑位置及布局、道路规划、绿化景观、配套设施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标注说明,同步提供经济技术指标表)。
(二)审核。线上申请后,政务服务网根据绿心条例、发展规划等规定当日出具合规性检测报告,流转至省发展改革委。未通过合规性检测的,政务服务网出具一次性告知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合规性检测报告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评估或部门联审,评估、联审的时间不计入项目准入审查时间。不同意准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准入意见书》,并将项目准入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公告。不同意准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绿心融合发展区建设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一)申请。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核心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二)审核。线上申请后,政务服务网根据绿心条例、发展规划等规定当日出具合规性检测报告,流转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未通过合规性检测的,政务服务网出具一次性告知清单。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准入意见书》,将项目准入结果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官网进行公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评估或部门联审,评估、联审的时间不计入项目准入审查时间。不同意准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跨绿心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以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按绿心核心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可在工程验收前或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项目准入办理手续。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准入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牵头组织现场检查,跟踪发现和指导纠正项目建设与准入内容不符的相关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依托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监测监管平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项目准入及已办理项目准入但未按《准入意见书》进行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绿心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准入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两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两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且未获批准延期,或获准延期后再次超过有效期的项目,其《准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申请材料要求(略)
2.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略)
3.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