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株潭生态绿心融合发展区
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
湘发改区域规〔2025〕306号
HNPR—2025—02009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长株潭生态绿心融合发展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长株潭生态绿心融合发展区
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一、国家明确的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行业的建设项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不符合绿心生态作用和发展定位的建设项目
(一)高耗能项目
1.《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湘发改环资〔2021〕968号)等规定的重点领域的高耗能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业项目(已发布对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应达到一级水平)。
(二)高污染项目
1.《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规定的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
2.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其他所有污染物排放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风险项目;汞、砷、铬、镉等重金属排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无削减替代来源的项目。
(1)环保绩效
不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对应行业A级企业要求的项目。
(2)污水排放
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665-2019)、《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等对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大气排放
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82-2024)、《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 1357-2017)、《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 1355-2017)等对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土壤
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5)清洁生产
未达到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工业项目(国家或我省已发布对应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
(6)禽畜粪便
不符合《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等环保要求的项目。
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
1.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工业项目。
2.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储运、使用的项目。
3.家禽、家畜规模活体交易项目。
四、不符合绿心详细规划及风貌管控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不符合绿心详细规划要求及风貌管控导则的建设项目。
国家、湖南省对以上四类建设项目有相关规定或规范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