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09-30 10:20 【字体: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章刻制业

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公发〔20254

HNPR—2025—07002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25722

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上述单位统称非市场主体)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单位统称市场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刻制公章的专用设备和软件,刻章软件导出的电子章模、图像符合公章备案要求。

(三)有专门的公章成品、档案保管室(库房)和专用保管设备;保管室(库房)内、外有专门的视频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第四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第五条 备案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登录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或湘易办APP,在公章刻制业备案模块填写《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线下填报《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对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修改前,已开业的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补办第四条规定之手续。原《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废。

第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省统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系统),免费为公章刻制经营者提供备案软件、联网应用、维护及咨询等服务。公章刻制经营者通过印章系统备案软件获取公章统一编码,备案公章信息数据。

第八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刻制公章。

(二)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在备案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在备案地点之外的场所经营,应按照第四、五条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不得悬挂、张贴带有公安机关指定等误导性用语的广告、标志、标牌。

(五)依法及时整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不得泄露、买卖、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个人、公章等相关信息。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私制、伪造、变造、买卖公章等可疑情况、线索,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七)保管室(库房)内、外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用章单位应当到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单位办理公章刻制、注销等业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场主体首次刻章,凭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证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办理;非市场主体首次刻章,凭上级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登记)的证件、文书办理;刻制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可以凭本单位的证明材料办理。

(二)市场主体因公章被抢、被盗、丢失、损毁等需要重新制作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凭作废声明报刊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再按新刻章程序办理刻章;非市场主体因公章被抢、被盗、丢失、损毁等需要重新制作的,还应当向上级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凭作废声明报刊原件、上级或登记管理机关证明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再按新刻章程序办理刻章。

(三)市场主体因名称变更、公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将原公章送交公章刻制经营者,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再按照新刻章程序重新办理刻章;非市场主体因名称变更、公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将原公章送交上级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或销毁,凭封存或销毁证明由公章刻制经营者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再按新刻章程序重新办理刻章。

(四)市场主体撤销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将原公章送交公章刻制经营者,凭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通过印章系统公章注销,不主动办理注销的,公安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2日内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非市场主体撤销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将原公章送交上级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或销毁,凭封存或销毁证明由公章刻制经营者通过印章系统办理公章注销。

(五)市场主体由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非市场主体由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刻制个人名章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第十条 公章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用章单位在10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备案材料的,视为该公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非法刻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刻制的公章,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在印章系统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 用章单位冠以法定名称的一般实物公章、钢印公章可以分别制作1枚,业务专用章可以制作多枚,但每枚业务专用章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通过印章系统为社会公众、律师提供公章信息的基本查询服务,为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提供公章信息及备案印鉴的查询提取服务。律师申请查询时,应当出具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湖南省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湖南省公章印鉴备案表》等表格由湖南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各市州公安局印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8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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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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