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4-08-15 16:4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

HNPR—2024000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11日起至202812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12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7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省公报室02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