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民死亡信息申报三路并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2-05-08 15:41 【字体: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民死亡信息申报分为个人申报、基层申报和职能部门上报。

  关于个人申报,死亡人员的户主、亲属、抚养人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义务人。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交回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关于基层申报,村(居)委会和死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为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主体。落实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制度,社会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本村(居)委会死亡人员信息的核实申报、社会保障服务等工作。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于每月10日前,核实上月本行政区划内死亡人员信息,分别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等部门,同时督促申报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向相关经办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死亡人员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死亡人员信息分别报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零报告”制度,无人员死亡的,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也要按月报告。

  关于职能部门上报,县级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于每月12日前,将本单位掌握的死亡人员信息(含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参保居民死亡信息、《死亡证》信息、死者火化信息、宣告死亡信息等)逐级上报至省一级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将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推送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障协理员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公安派出所。确认人口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将村(居)委会的调查材料录入户口电子档案系统,直接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依申请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便利死亡人员亲属处理相关事务。

  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义务人不及时申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导致社会保障待遇被多领、冒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被多发、冒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 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 范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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