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湘政函〔2024〕7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望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长政〔2024〕5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确定的望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如下调整:
(一)将“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将“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为“行使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新增“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调整后,望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全面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湘政函〔2010〕324号)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你市要将望城区全面纳入长沙市城市管理体制范围,进一步理顺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市、区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一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四、望城区要根据本批复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对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