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61/2013-02415 文号:湘移发〔201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66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5-19 签署日期:2013-02-01 登记日期:2013-04-18 所属机构: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所属主题:其他 发文日期:2013-04-18 公开责任部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66005

 

 

 

 

 

 

 

 

 

湘移发〔20132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321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安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档案指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和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移民安置工作同步进行,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制度。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移民安置档案是移民管理最原始、最直接的凭证和依据,是移民管理、项目维护、工作查考以及处理移民纠纷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安置档案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进行。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并做好本级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利用、销毁和保密等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移民安置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加强对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相关档案。

 

第三章    分类与归档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安置户档案、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移民安置资金财务档案等。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文书档案是指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贯彻和制定移民安置政策、开展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移民安置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标准等政策法律依据;

(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论证、审查、审批(核准)意见等文字材料;

(三)移民安置工作相关协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等文字材料;

(四)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报告;

(五)移民安置工作稽察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

(六)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等形成的文字材料。

移民文书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立,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要求逐件整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档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专业技术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淹没实物调查细则、工作大纲、调查成果报告;

(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三)移民安置城集镇、专项复改建、防护工程等勘测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四) 水库界桩、库区和纽枢工程占地地类地型测量图;

(五)地质勘察等形成的成果和资料。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的规定整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户档案是指水库工程建设对农村移民、城镇移民进行实物指标调查、生产生活安置和补偿补助等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物指标调查签字确认材料;

(二)安置协议、补偿户卡和销号材料;

(三)安置前后的房屋产权、土地和山林使用权证等证明性材料;

(四)家庭成员相关材料等。

移民安置户档案应当依据实物指标调查材料和占地移民实物补偿调查材料,按户整理立卷。

外迁移民迁出前有关档案材料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将复制件交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保存。迁出后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将复制件交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因水库建设影响需对城(集)镇基础设施、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复)建,以及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项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和批复文件等资料;

(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协议等资料;

(三)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等相关资料。

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或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资金财务档案是指各级移民项目实施部分在移民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主要包括:

()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材料;

(二)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资料;

(三)财务年度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移民安置资金财务档案由管理和使用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务管理档案内容分类管理,其中资金管理文件资料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整理。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会计档案卷格式》(DA/T39-2008)整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声像和实物档案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附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有关移民户淹没实物和生产、生活状况的影像资料应放入分户档案一并归档。

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整理。

电子档案应存入光盘、磁盘等较稳定的载体中保存,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有关规定整理。有纸质档案的电子文档应标注纸质档案所在位置。       

声像、电子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其中电子档案要制作备份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实物档案应在获得实物三个月内向本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档案收集整理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原貌,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归档文件资料应以水库和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不同项目的文件资料应分类标识、分别组卷。

第十九条 移民工作文件资料的归档,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真实,书写工整,载体材料质量优良,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书写或签署文件。

第二十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资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载体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所保存原件的单位名称。以上文档同步制成电子文档,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四章  档案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档案验收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应安排有关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移民安置档案验收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写入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凡移民安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设计、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由产生单位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监理、监督评估等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乡(镇)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在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交;

(二)县级及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的,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档案查阅时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办理查阅手续;原件原则上不能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所借档案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所查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泄漏、污损、涂改、勾画、拆散、抽换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应在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并提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档案,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六章  考核与追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二)不按规定移交移民安置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移民安置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安置档案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密级移民安置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安置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移民安置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1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1.1

正常蓄水位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

永久

 

1.2

施工总布置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永久

 

1.3

建设征地范围地质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

永久

 

1.4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分析材料

永久

 

1.5

关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封库令、停建令)

永久

 

1.6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细则

永久

 

1.7

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永久

 

1.8

实物调查成果材料

永久

 

1.9

移民安置方案及其审批文件

永久

 

1.1

移民安置选址、勘测、设计、论证、评估文件材料

永久

 

1.11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12

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核、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13

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14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15

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1.16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2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材料

 

 

 

2.1

综合文件材料

 

 

 

2.1.1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2.1.2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2.1.3

移民安置三方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和文件材料

永久

 

2.1.4

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2.1.5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其批复文件材料

永久

 

2.1.6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变更及其审批文件

永久

 

2.1.7

按规定确认的设代函、综合设计联系单、综合设计变更通知、度汛设计文件、专题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截流、蓄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等综合设计文件材料

永久

 

2.1.8

建设征地界桩布置设计文件,界桩分布图等文件材料

永久

 

2.1.9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2.2

农村移民安置文件材料

 

 

2.2.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文件材料

永久

 

2.2.2

农村移民人口情况表及移民人口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永久

 

2.2.3

移民安置意愿征求意见文件材料

永久

 

2.2.4

农村移民安置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

永久

 

2.2.5

农村移民安置点规划及其基础设施设计资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民房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和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永久

 

2.2.6

移民生产安置用地调整、开垦、整治、改造、验收、移交和分配情况及确权文件材料

永久

 

2.2.7

移民实物登记卡、补偿资金卡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2.8

农村移民安置审批及资格审查文件材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书、符合条件证明及审批文件材料;自愿投亲靠友申请书、安置地接收证明及其审批材料;“农转非”安置申请书及审批文件材料,搬迁安置协议文件材料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2.9

农村居民的建设用地及其确权材料,农村移民搬迁前后的土地承包证、宅基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户籍材料等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2.10

移民村(组)集体财产调查核查表、补偿补助情况表,集体财产分割协议书和补偿资金卡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2.2.11

安置前后移民村(组)土地情况及分户承包经营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2.2.12

移民村(组)生产安置费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纪录、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等

永久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2.3

()镇迁建文件材料

 

 

2.3.1

()镇迁建规划及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材料

永久

 

2.3.2

新址占地情况及规划图、地形图

永久

 

2.3.3

新址建设用地及其确权文件材料,场地平整、基础(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招投标、合同及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永久

 

2.3.4

城集镇移民人口情况及人口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永久

 

2.3.5

城集镇单位和个人实物登记卡、补偿资金卡,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搬迁安置协议文件材料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3.6

城集镇移民和单位搬迁前后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3.7

城集镇移民和单位新址房屋建设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以户为单位建档

2.3.8

新址占地搬迁人口情况表及搬迁安置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2.4

工矿企业迁建(处理)文件材料

 

 

2.4.1

工矿企业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永久

 

2.4.2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规划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2.4.3

工矿企业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协议、企业权属证明、企业实景照片等文件材料

永久

 

2.4.4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实施情况及职工安置情况文件材料

永久

 

2.4.5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4.6

工矿企业补偿评估文件材料

永久

 

2.4.7

工矿企业迁建(处理)验收文件材料

永久

 

2.5

专项设施迁(复)建文件材料

永久

 

2.5.1

专业设施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永久

 

2.5.2

专项设施迁(复)建规划文件材料

永久

 

2.5.3

专业设施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

永久

 

2.5.4

专业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永久

 

2.5.5

专业设施项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6

库底清理文件材料

 

 

2.6.1

库底清理实物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永久

 

2.6.2

库底清理规划、设计、计划及实施方案

永久

 

2.6.3

库底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30

 

2.6.4

库底清理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7

文物保护文件材料

 

 

2.7.1

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调查核查表及原始记录文件材料

永久

 

2.7.2

文物保护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

永久

 

2.7.3

文物保护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永久

 

2.7.4

文物保护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8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文件材料

 

 

2.8.1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永久

 

2.8.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永久

 

2.8.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2.9

地质灾害防治文件材料

 

 

2.9.1

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永久

 

2.9.2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

永久

 

2.9.3

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永久

 

2.9.4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永久

 

3

移民安置验收文件材料

 

 

3.1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及工作大纲

永久

 

3.2

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包括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申请材料、验收会议文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和验收专家组、委员会签字表

永久

 

3.3

有关单项移民工程验收意见及相关文件材料

永久

 

3.4

有关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声像材料

永久

 

4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材料

 

 

 

4.1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及从事监督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

永久

 

4.2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协议、合同书、委托书及相关会议纪要和文件材料

永久

 

4.3

移民安置监督实施情况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报告文件材料

30

 

4.4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5

移民安置稽察文件材料

 

 

 

5.1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验收管理以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有关单位履职履约的稽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5.2

移民安置工作专项稽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6

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6.1

移民安置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标准

永久

 

6.2

移民安置工作计划、总结、通知、汇报、奖惩等文件材料

永久

 

6.3

移民安置工作省、市、县移民安置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文件材料及移民工作大事记

永久

 

6.4

移民工作宣传报道、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永久

 

6.5

移民来信来访及接待处理情况材料,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资料

永久

 

6.6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监督的文件材料

永久

 

7

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7.1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永久

 

7.2

移民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30

 

7.3

移民安置资金的概(估)算、预(决)算和资金审计等文件材料

永久

 

7.4

移民安置资金年度预算和安置资金的申请、批复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

永久

 

7.5

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账簿

永久

 

7.6

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重要的

永久

 

年报

30

 

季、月报永久

10

 

7.7

财务会计移交或销毁清册

永久

 

7.8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

 

 

信息来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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