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66001
湘移发[2011]6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各处室(中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移民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移民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移民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确保《基准》落到实处。
各地在执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行政裁量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移民 行政处罚 裁量权 通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章 移民搬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移民安置规划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2、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3、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4、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处罚基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
处罚基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四: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五: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二: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定评估中弄虚作假,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定评估中弄虚作假,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定评估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2、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批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二: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移民资金管理
一、《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一: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
处罚基准: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二: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
处罚基准: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三: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
处罚基准: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四: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移民搬迁监督
一、《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1、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2、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3、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一、《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基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