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66004
湘移发[2012]8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四条 淹没补偿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部门管理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计划
第五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进行筹措。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相应投资额度。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9月底前,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移民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11月下旬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批复下达其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并函告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会计核算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淹没补偿费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核算,不得交由经水利水电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
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费用的支付和使用,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第十二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和进度及时与省财政部门衔接,办理淹没补偿费拨入手续,并逐级拨付到市、县移民资金专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做好淹没补偿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做好资金台帐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简称生产安置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偿费主要用于安置农村移民。
(一)生产安置费是用于移民恢复生产生活的安置资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的结余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结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折款拨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以一卡通的形式及时兑付给移民。
(二)集体财产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费、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迁出地乡级人民政府按程序进行公示,并以户为单位建立补偿卡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由迁出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四)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给排水、供电、交通工程建设费等。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镇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使用管理。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由委托方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协议拨付设计单位。
(二)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协议由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三)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培训计划由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
(四)监督评估费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协议拨付。
第二十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处理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性问题。预备费的使用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移民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签证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化的,须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按管理程序报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款。
第二十五条 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保证金则全额拨付承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淹没补偿费,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淹没补偿费造成损失的;
(二)用淹没补偿费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滞留、拖欠淹没补偿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小型水库淹没补偿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