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1824 文号:湘财农〔2015〕3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12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1-18 签署日期:2015-12-18 登记日期:2016-01-1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6-01-18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农〔2015〕3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防疫防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畜牧水产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28


附件

 

湖南省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项经费,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省级动物防疫防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除涉密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公开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考评结果。

 根据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动物防疫技术和法规培训,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疫病免疫与预防,农业血防、兽医医政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畜禽屠宰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动物疫病净化等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等任务的劳务补贴。

(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养殖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家畜二维识别码的采购,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检与风险评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及大要案查处、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与机构考核等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每年9月底前,省畜牧水产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省畜牧水产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各市州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申报,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畜牧水产局。

第七条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劳务补助经费由省根据各市州、县(市、区)上一年度畜禽饲养量、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和行政村数等因素,直接测算到县,不需申报。

省畜牧水产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确定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实施地域、执行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等。

十一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科学、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实施中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仪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州(省直管县)要及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材料。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要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财政厅联合省畜牧水产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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