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委宣传部
湘财教〔2015〕5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文化强省战略,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文化强省战略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委宣传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湖湘文化优秀传统,打造湖南文化品牌,增强文化事业发展活力,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有效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构建,具有公益性、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活动、具有标志性、基础性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文化事业项目。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规划的重大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及推广项目;
(二)文化人才的培训培养,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和宣传推介;
(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四)现代文化传播体系建设;
(五)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
(六)重大公共文化活动;
(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八)其他文化事业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行政事业单位或文化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