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 省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六条 省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