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劳模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3-02195 文号:湘财建[2012]15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12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1-11 签署日期:2012-12-26 登记日期:2013-01-06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3-01-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12002

 

湘财建〔2012〕15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劳模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总工会,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为加强劳模资金管理,提高劳模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劳模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劳模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劳模△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60份   2012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劳模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模资金管理,提高劳模资金效益,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劳动模范,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资金发放管理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工作及劳模资金发放工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模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和提高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劳模资金)。省总工会负责劳模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劳模资金按照专项管理、逐级发放、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全国劳模资金限用于全国劳动模范或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列支对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部级劳模资金限用于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劳模资金中不得列支各级劳模管理机构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  劳模资金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世的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简称全国劳模)、省部级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简称省部级劳模)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劳模资金使用范围: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的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慰问、体检、疗(休)养。

劳模慰问是指对劳模的重大节日慰问、大病住院慰问、逝世吊唁慰问等。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是指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要求统一安排的体检和疗(休)养活动。

劳模重大节日慰问、体检、疗(休)养活动,每年由省总工会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和劳模总体状况确定和安排。

第六条  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劳动模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补助对象: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本人月收入较低,但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月平均收入水平1.5倍以上的;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

4、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或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5、其他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情形。

第七条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对象是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工伤或患职业病、子女境内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全国劳模和农民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由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参考上年度全省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农民月平均纯收入进行分类测算与确定。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由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根据省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参考上年度全省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进行测算与确定,并报省总工会备案。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但月补助额的上限不超过当地月补助标准线的50%。

第九条  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全部收入包括:1、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社会保险金;3、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一次性收入;4、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6、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个人劳保津贴、荣誉津贴不计入收入。

第十条  用于劳模特殊困难帮扶的资金发放额度一般为全国劳模每人4000元至120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2000元至6000元,具体由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根据需要帮扶的劳模数量和困难程度制定发放标准,每年予以确定。特别困难需超额给予帮扶的,由上述单位报省总工会审定。

第十一条  列入当年资金使用范围的劳模重大节日慰问资金、体检和疗(休)养费用标准,由省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要求和工作实际统一核定。

 

第四章  申报与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应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1、劳模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后,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申报的人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劳模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履行相应程序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将拟列入补助对象的全国、省部级困难劳模收入调查表及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报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4、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审核资金申报情况,拟订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总工会常委会审定后,由省总工会财务部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应提供本人和家庭收入证明;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应提供体现困难原因的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学校证明、事故或灾情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材料由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留存。

经核实存在隐瞒本人或家庭实际收入行为的,或者经公示存在异议且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申报对象,不能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或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由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直接实施。资金发放方案须经市州总工会常委会等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审定,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资金发放须严格履行领款手续,实行实名制发放。其中,用于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和重大节日慰问的资金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劳模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各级工会及时将发放金额书面通知受助人;用于大病住院慰问、逝世吊唁慰问的资金需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履行实名制领款签收手续,并注明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劳模资金发放应当依规进行账务处理,资金转账凭证、领款签名单据等交由会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劳模管理、财务、经费审查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健全劳模资金管理、发放、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

各级工会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劳模资金分配、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劳模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经费审查部门每年对本级劳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题审计报告或在审计报告中以专门篇幅披露。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劳模资金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应采取电话询访或家庭走访等形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受助对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每年应对困难劳模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对上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复核,并对不符合当年度补助条件的原受助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各级工会均应建立完善劳模、困难劳模、劳模资金发放情况档案,逐步建立相关情况的电子数据库。

第十七条  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委须按要求及时发放劳模资金,将资金发放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供劳模查验,并将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及说明及时报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对未按要求及时发放的劳模资金,由省总工会收回另行分配。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按章办事,杜绝发生劳模资金滞留、截留、挪用、错发、漏发、冒领、账实不符或随意扩大发放范围、不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等问题。对在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构成财政、会计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从其他渠道筹集的劳模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劳模资金发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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