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200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3〕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
至201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认真做好新一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省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驻地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到新定点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招标定点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定点保险公司及保险费率
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8家保险公司为2013年至2015年度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公司(见附件1)。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在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本次招标险种(不含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均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30%)。
定点保险公司车险标准费率在执行期限内发生变动时,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且优惠比例不变。
三、投保险种
本次招标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责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车辆状况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定点保险公司的选择
为促进各定点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网点分布、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可以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一次性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总的保险合同(见附件3),也可分次办理投保手续。
五、保费的结算
各单位在支付保费前必须申报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保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单位,申请支付车辆保险费用时,应当通过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财政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按下列程序办理:定点保险公司登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与各单位在网上签订电子政府采购合同,并开具发票,采购人确认后,登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相应的项目菜单下点击确认,系统自动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并从网上提交省财政厅国库管理局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未在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签订电子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办理合同付款手续。采用自行支付方式的单位,财务部门凭定点保险公司的保费交款通知书及明细单直接结算,投保后将发票原件存财务部门,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或与定点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六、相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切实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工作。
(二)各单位要在招标确定的8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定承保公司,并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发票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
(三)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定点保险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和《公务车辆保险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各单位出险公务车辆(含新购公务车辆),除免费保修期内可在4S店维修外,应在政府采购招标定点的修理厂修理。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中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六)省财政厅将在履约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定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247,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1、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5年度公
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2、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5年度公
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
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至2015年度公
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格式)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车辆 保险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省审计厅。
共印35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至2015年度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序 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长沙市湘雅路167号 | 肖妮霞 | 0731-85563312 | 13607486728 |
柳 芸 | 0731-85796909 | 13874970249 | |||
2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71号6-10楼 | 刘满元 | 0731-84581055 | 18075102078 |
田 耕 | 0731-84581060 | 13548796343 |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 | 李立峰 | 0731-89954551 | 18670095500 |
童 佳 | 0731-89959676 | 13808488018 |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北栋2楼 | 曾 晖 | 0731-84538887 | 13549669898 |
符 军 | 0731-84538887 | 13973156398 | |||
5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27楼 | 陈 颖 | 0731-88726989 | 18807315959 |
臧 博 | 0731-88726949 | 13973113420 | |||
6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长沙市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培训中心21层 | 邱卫民 | 0731-89725787 | 13975330205 |
朱丽红 | 0731-89725787 | 15802612515 | |||
7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五楼 | 罗荣锋 | 0731-85386656 | 15973175999 |
彭厅国 | 0731-85386666-880 | 13469086608 | |||
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长沙市五一东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6楼 | 邹惠芬 | 0731-84589156 | 13787076125 |
田 忠 | 0731-84589195 | 15074904828 |
附件2: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至2015年度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
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2—134,省直采购编号:HNSZZFCG—2012—550),我公司在提供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期间,郑重承诺:
一、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不断改进服务条件和提高服务水平。
二、同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按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支付保费。
三、同意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向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E-mail:hnzfcgjg01@sina.cn)报送《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四、同意投保车辆保险费率按中标费率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基本保险费率如有变化,及时上报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五、对承保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六、承诺对出险车辆的维修,在政府采购定点的维修厂修理,异地出险的,可与投保单位协商确定。
七、承诺对续保车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续保。承诺新车七折,上门服务。
八、承诺对驻地不在长沙市的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的承保一律给予投标时相同的折扣;承诺保险险种不搞强制性搭配等,如保险套餐等;承诺不出借、出租政府采购公车保险定点资格给中介代理机构代理。
九、同意对定点保险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协助投保单位索赔。
十、对投保单位提出的违规、违法的不合理要求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十一、认真履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和保单的条款。
十二、若发现我单位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意取消我公司定点保险资格,并扣缴履约保证金。
1、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2、不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定点保险相关报表的;
3、车辆发生事故,不能按承诺及时理赔的;
4、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定点修理厂维修的(不含异地出险车辆);
5、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签字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
附:表1、《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
表2、《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
承诺单位(签字、盖公章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附表1: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
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
第 季度
定点保险公司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政府采购计划号 | 投保单位名称 | 台数 | 保费金额 | 业务归属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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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
第 季度
定点保险公司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政府采购 计划号 | 投保单位 名称 | 车牌号码 | 出险 时间 | 赔款 金额 | 赔付 时间 | 修车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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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至2015年度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格式)
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2—134
省直采购编号:HNSZZFCG—2012—550
甲方:(投保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公务车辆保险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投保
甲方车辆选择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承诺,给予 优惠。车辆承保前,乙方需提交保险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甲方办理保费支付手续。
第二条 付款
1、付款单位:
2、付款方式: (①国库 ②单位 ③采购专户)
3、付款条件:买卖双方约定,凭甲乙双方盖章的保险定点缴费通知书及承保清单(格式附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加盖备案章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0%的保险费。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乙方出具的保单为合同的附件并装订在本合同后。保单的约定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冲突时,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 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率按乙方的中标费率执行,其保险责任不变。
第六条 承保
乙方具体负责甲方公务车辆的承保工作,并明确 同志负责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对口联系,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第七条 理赔
1、报案:
车辆出险后,甲方按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报案。乙方报案电话: ,值班电话: 。乙方应24小时接受报案。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应尽快(市内2小时)赶到现场,以“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24小时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投保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尽快(市外4小时)赶赴现场或尽快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理查勘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车辆、处理事故、进行理赔。
3、理赔:
对上述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收到齐备的索赔文件后,按如下时间段赔付: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日内付清赔款;1万元—5万元(含5万元), 日内付清赔款;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日内付清;10万元以上, 日内付清赔款。并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服务。
4、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4.1.上述投保车辆出险后经车辆驾驶员初步估算损失金额在 元以下,乙方或其委托的勘察人员在乙方接到报案电话后2小时内不能赶到事故现场的,投保车辆对事故现场及车辆损毁情况拍照后,可离开出险地点,事后乙方应根据投保车辆本单位出示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向甲方赔偿。
4.2.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垫付:
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依法应由车主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乙方按所保险责任限额的50%先行预付款或提前赔付,在保险责任确定后,甲乙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
1.2保险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收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全面履行服务承诺。
2.2 出险车辆的维修,必须在省直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修理。异地出险的,可与投保单位协商确定。
2.3乙方对定点保险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第九条 本次采购(HNSZZFCG—2012—550)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修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湖南省财政厅两份,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地点: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户名: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