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1202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库〔2012〕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
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直预算单位,各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
为加强省本级支出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预算 执行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区县财政局。 共印20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支出的实现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以省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财政业务的银行为对象,以支出活动中收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用途、资金类型、科目名称等为基本要素,以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为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收支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主要是监督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和使用账户。
(二)财政部门所有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信息。主要是监督各类账户的资金活动情况,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国库集中支付情况。具体包括:支付的资金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务卡使用监控;提取现金应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大额支付应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助应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种支付凭证应完整、准确;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不得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出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代理财政集中支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不得先从人民银行清算回资金再作支付业务;财政委托收支业务专户银行不得有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五条 监控方式主要是综合核查。综合核查是指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被监控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
(二)调阅资料。为进一步核实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被监控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核实。
(三)实地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到被监控单位进行实地查阅文件、账目、资料等,并索取相关实证资料。必要时可利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六条 财政部门到预算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在核查活动中要将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核查单位签字和盖章。检查结束时,要就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并要求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经过核实确认属于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一)电话提醒。违规问题属于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或操作上的失误、初次出现的属于一般性的问题,财政部门业务经办人可采取电话提醒的方式,向违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并要求违规单位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电子警告。违规问题属于明显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的,财政部门可通过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向违规单位发出电子版《预算执行违规通知》,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单位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违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单位必须承诺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错误。
(三)违规处理。违规问题属于明显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且电子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指出存在的违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责令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决定,保证预算执行的合法化、规范化。
第八条 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电子警告、违规通报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要求违规单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九条 在综合核查期间,单位不积极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违规单位具体情节,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期间,暂停单位的预算下达、用款计划批复或预算资金的支付,直至问题得到纠正。对于委托代理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将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
第十条 经过综合核查,单位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二)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检查和取证;
(三)按照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确认的违规、不规范收支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违规、不规范收支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五)按月(半年、年度)汇总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反映和分析动态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加强今后动态监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预算单位在支付财政资金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将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银行账户等纳入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实时动态监控。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检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并对违规、不规范支付行为进行确认签字。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代理财政收支业务的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审核支付凭证和对应电子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
(二)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责,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整改工作。
(三)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