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2-00166 文号:湘财购〔2012〕2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1203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2-24 签署日期:2012-11-23 登记日期:2012-12-14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2-12-14 公开责任部门:

湘财购〔20122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机构  检查  办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预防腐败局。         共印35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1128印发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我省境内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全面检查与日常检查、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我省境内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全面检查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注册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的全面检查。

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备案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由采购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其代理项目实行日常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并予以公告。处理处罚决定应当抄送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二章 全面检查内容及规定

第八条 全面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分工和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实施检查。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九条 全面检查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代理绩效、质疑(投诉、举报)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等方面。实行扣分制,每项违规行为扣分分值为0.5-1分。具体扣分细则由省财政厅在下达检查通知时另行确定。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情况包括:

(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操作流程,是否建立培训上岗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各个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

(四)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是否有未参加培训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从业人员的流动是否登记备案,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是否有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财物等行为,是否有其他违纪行为。

(六)资格及代理情况。是否存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三条载明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承揽项目的行为,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有诱导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是否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等。

(三)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等。

(四)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信息公告的形式、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评审结果,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府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设置不合规、不合理,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采用不合理分包方式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是否拒绝接受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

(六)专家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专家评审酬劳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等。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绩效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完成采购项目,执业水平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服务态度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是否有因代理机构的责任,导致质疑、投诉、举报事实成立并受到财政部门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全面检查程序及规定

第十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全面检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全面考核工作细则。财政部门应于检查工作开始前1个月,制定全面考核工作细则并下发各代理机构。

(二)下发检查通知。财政部门应于检查工作开始前3个工作日对代理机构发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时间和要求。检查要求包括检查小组的组成、检查范围、时间和步骤。

(三)代理机构自查自评。代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检查通知后,按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检查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

(四)现场检查验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检查通知要求组织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对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验,制作检查工作底稿(附证据材料)并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形成书面检查意见,报省财政厅。

(五)检查结果通报。省财政厅根据检查小组的书面意见发文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www.ccgp-hunan.gov.cn)。

(六)整改及警示。扣分10分(含)以上的代理机构,应进行为期2天的整改学习,扣分达20分(含)以上的给予黄牌警示,应进行为期3天的整改学习,扣分达30分(含)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应进行为期5天的整改学习。

(七)整改要求。代理机构应当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在整改期间,代理机构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查找和反思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整改学习结束后应当向省财政厅和注册地财政部门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回访检查后认为整改学习不到位的,可责令继续进行整改学习。

 

第四章 日常检查内容及规定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事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实时公开警示制度。

日常检查时,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除了应当依法处理处罚外,还应当召集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警示: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或签订内容不完整的;

(二)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六)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或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七)未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

(八)不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规定的;

(九)对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保存不当的;

(十)在检查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检查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十一)代理机构转、借资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十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代理机构的公开警示应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抄送省财政厅。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的警示情况由省财政厅向其资格认定部门通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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