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湘财教〔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各公办高等院校,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丰银行长沙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新增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以本省各公办高校为借贷主体的所有银行贷款。
二、贷款申报材料
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高校贷款审批表;
3、与贷款人商定的贷款意向性文件;
4、基建项目贷款还须提供省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贷款的必要性;
2、贷款使用效益分析;
3、贷款偿还计划及偿还能力分析;
4、保障按期偿还贷款的措施。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1、审批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核高校新增贷款,做到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高校财务风险。
2、审核的主要内容。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贷款审批程序
1、学校根据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在与相关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性协议的基础上,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学校方可与意向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将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确定最终的贷款数额。若改变贷款用途,须重新按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六、审批权责与监督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对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学校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为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承担借款管理和偿还的一切责任。各银行根据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承担发放贷款所带来的风险。
学校未经审核擅自贷款,或未按审批方案使用贷款、未按计划偿还贷款的,一经发现,将减少有关专项经费安排,并由学校主管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办高校发放贷款须严格审查该贷款是否获得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获同意的,不得发放贷款。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省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05]52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省本级教育部门高校银行贷款风险指数的通知》(湘教通[2009]183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各高校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
附件:高校贷款审批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教育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贷款 审批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湖南省公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表
学校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贷款余额 |
截止20 年 月 日,学校贷款总余额 万元。 具体明细: 1、债权人: ;资金规模: 万元;期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2、债权人: ;资金规模: 万元;期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 |
拟发生借贷款 |
| |
拟借贷款用途 |
一、基本建设项目总额 万元 二、设施设备购置总额 万元 1.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万元 三、转贷或展期总额 万元 | |
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
基建处负责人(签字): |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审核意见 |
学校主管部门 | |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 ||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学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