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451 文号:湘价费〔2014〕2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38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2-19 签署日期:2014-01-24 登记日期:2014-02-19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物价 发文日期:2014-02-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价〔2014〕2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

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作用,在对我省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及收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实行省、市(州)两级分级管理。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屠宰检疫收费由省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家畜(指牛马驴骡驼等)每头6元,中家畜(猪)每头4元,羊每只2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每头(只)不超过2元的瘦肉精检测费。

屠宰检疫是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点屠宰场(厂)被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二)属于服务性收费性质的屠宰加工服务费、屠宰加工场地使用费、生猪寄存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市(州)。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屠宰服务方式,按照弥补屠宰企业正常生产成本和维护委托加工者的合理利益的原则,在上述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确定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

二、取消屠宰管理服务费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屠宰企业收取。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屠宰环节服务收费政策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本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以便省价格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控全省定点屠宰环节服务收费状况。

四、各地要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的管理,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屠宰环节收费标准。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并注销屠宰管理服务费项目。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牛、羊)产品和副产品的行为,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3]42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湖南省物价局

                                 2014124

 

 

 

 

 

 

抄 送:国家发改委,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44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