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07006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通〔2011〕12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该系统。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十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十人至三十人的,设一名专职消防民警;三十一人及以上的,至少设两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申报各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村(居)民委员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辖区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确定的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四)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统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如实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应在知晓火灾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管理系统。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公安派出所民警上岗前的消防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合组织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 /FONT>
附件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
湖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可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除特别要求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名称。“(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
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9、式样一、式样二中的“下列第 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0、《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一)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我 ”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文书中的“编号”可以与公安派出所其它类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编号。“案由 ”处填写省公安消防总队规定的案由名称;“被处罚人(单位) ”处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人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 ”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 ”处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等证据名称;“根据 ”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 ”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名称;“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 ”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可以依法向 ”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4、当场处罚决定书
式样一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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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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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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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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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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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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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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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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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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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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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 |||||||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合法性 |
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否 □是 文号 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否 □是 备案号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 □是 文号 | |||||
消防安全管理 |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 □无,组织演练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 □否 6、其他情况: | ||||||
建筑防火 |
1、消防车通道: □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3、防火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4、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5、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6、其他情况: | ||||||
消防设施 |
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2、灭火器:□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 □否 | ||||||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不全 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不全 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 | ||||||
责令改正情况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 ||||||
移送消防机构处理的内 容 |
发现的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备 注 |
|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式样二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
□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未组织消防演练;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式样三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案 由 被处罚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 承 办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人(单位) 。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决定给予 的处罚。 履行方式: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或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附卷)
式样四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工作单位 因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决定给予 的处罚。 履行方式: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或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存档)
主题词: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 规定 通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厅属各单位。 (共印110份)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